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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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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布日期:2025-09-14 17:28    点击次数:158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债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青 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 通”)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海通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泰海 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 债 券 3,965,716 张 ,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1,375,588.47 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转债”,债券代码“123200”。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9,657.16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 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 第六年 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即 2023 年 6 月 27 日(T 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 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 年 6 月 27 日,T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止,即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6.69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 得向上修正。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 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 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 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 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 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 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 面面值的 11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公告的募集 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 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 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海泰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 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国泰海通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海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 有“海泰科”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4.766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 100 元/张 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371022”,申 购简称为“海泰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 张(100 万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 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的,或投资者 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 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 为申购。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6 月 26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 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 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 证上〔2022〕587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海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 有“海泰科”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4.766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 100 元/张 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 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 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 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 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 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等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 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性的; 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的;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现将公司提前赎回“海泰转债” 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 意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965,716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71,6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 第 030019 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396,571,600.00 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债券代码“123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止,即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1)海泰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6.69 元/股。    (2)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海泰转债转股价格由 26.69 元/股调整为 26.4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29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海泰转债转股价 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3)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的股份已完成登记并上市流通,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海泰转债 转股价格由 26.43 元/股调整为 26.3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 起 生 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海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4-116)。   (4)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海泰转债转股价格由 26.36 元/股调整为 26.0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6 月 20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海泰转债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5)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海泰转债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6.06 元/股。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 第六年 3.00%。   “海泰转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00%。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海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26.06 元/股的 130%(即 33.878 元/ 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已触发“海泰转债” 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赎回实施安排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海泰转债”赎回价格 为 100.260 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 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计息天数: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 年 6 月 27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 回日(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 95 天(算头不算尾)   每张可转债应计利息 IA=B×i×t/365=100*1.00%*95/365≈0.260 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60=100.260 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结算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 税进行代扣代缴。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全体“海 泰转债”持有人。 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记日(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海泰转债”。本次赎 回完成后,“海泰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回款将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券商直接划入“海泰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摘牌公告。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咨询电话:0532-89086869-8099/8092   联系邮箱:service@hitechmoulds.com.cn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海泰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海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海 泰转债”的情形。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 公司。 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 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公司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海泰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同 意行使“海泰转债”提前赎回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海泰转债”赎回 的全部相关事宜。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发行人上述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国泰海通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受托管理 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国泰海通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 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 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